2012年11月29日星期四

冯正虎囚禁获释:中国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保障


2012年11月24日 星期六

 20121120下午,冯正虎自被囚禁以来第一次独自一人去医院看病,看守的警察遭受主管的国保警察严厉批评,没有汇报就让冯正虎一人自由出门了。1122上午,主管的国保警察告知看守的警察:冯正虎可以自由出门看病购物。今天,冯正虎自由出入家门,没有阻扰。但是,非法监禁冯正虎的所有看守人员仍在轮班站岗,等候撤离的指令,或者继续执行非法监视居住的违法任务。


20122271120,冯正虎被囚禁268天。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凭证,常备的24名便衣警察和保安人员天天昼夜轮班在上海市政通路2403号非法剥夺冯正虎的人身自由,敏感日或每逢周六、周日因网上茉莉花粉过敏的恐慌又增派许多警察,以国保警察为主,社区民警、刑警、治安警、特警、反恐与出入境等各警察部门都派出代表驻扎冯正虎家门口,草木皆兵,扰民伤财,九个月耗资约二百七十万元人民币的维稳费,伤害冯正虎及其家人,恐吓整个社会,也在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冯正虎坚持走护宪维权的道路,帮助弱势群体的访民,推进法治,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但在上海遭受各种报复打击。冯正虎已承受以传唤方法的变相拘押、拘留坐牢、强迫失踪(不通知家属的指定所监视居住)、非法监禁、肆意抄家、扣押财物、禁止出国、禁止回国、剥夺诉权等等非法的各种惩罚,而且报复次数频繁,力度加强。但是,冯正虎不改初衷,继续行走中道,以民主与法治的方式推进中国进步。

中共十八大报告写道:“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落实十八大精神,冯正虎将继续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只有保证法律的实施,在司法上确认警察非法监禁公民的行为是违法犯罪,才能保证冯正虎将来不再遭受侵犯,才能让所有中国公民免除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恐惧与遭遇,才能防止警察变成罪犯。

冯正虎在囚禁中坚持护宪维权的理念,不屈服,不沉默,想方设法向社会公开,并向法院、检察院控诉警察非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在,摘录冯正虎825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诉状《非法监视居住728日的国家赔偿》 http://canyu.org/n60920c6.aspx )其中一节《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保障》作为冯正虎268天被囚禁的结束语。

20121122
 冯正虎: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保障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合法权益的基础,如果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就根本谈不上享受其他自由和权利。因此,人身自由作为一项个人的基本自由,是不可转让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中国宪法规定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立法法》第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可以由法律规定,地方法规、行政法规都无权设定。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的证明文件,仅凭领导人一句话,就对一个公民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处罚,这种行政行为显然是违法的,而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中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相适应,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警察法等相关法律的条款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做了具体的规定,并形成一个保护人身自由的法律体系。
    因此,判定与处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已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司法机关只要坚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警察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会对法律有敬畏感,不敢肆无忌惮地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和以监视居住、跟踪骚扰、强制学习班、强迫失踪等其他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就不会在社会上盛行而得以禁止。

附件:判断及查处非法拘禁罪的法律法规依据

1.《宪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 《立法法》
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3.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交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5.《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6. 《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7.《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8. 《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9.《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1.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冯正虎的联系方式
上海市政通路2403302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电话:021-55225958
Emailfzh999net@gmail.com
推特:http://twitter.com/fzhenghu
护宪维权网:http://fzh999.org
发贴者 维权网

【独家】第一爆料人揭秘〝雷冠希事件〞完整版

作者:记者 易如、张羽  来源:美国媒体  发布时间:2012-11-26 11:05:34  

    【20121125日讯】近日,重庆前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淫乱视频”事件被曝光后,迅速引起媒体和网民强烈关注,一时间此事成为网路热点,各种传言无数。为此,记者采访到该事件的第一爆料人——人民监督网主编朱瑞峰,他向记者叙述了他爆料前后的详细经过。

线人举报

    十八大前夕,人民监督网主编朱瑞峰多次收到一位自称“重庆公安局内部公安干警”的电话和电子邮件。该线人提出有大量爆料要提供给朱瑞峰。当时,因为朱瑞峰在十八大期间有许多媒体活动,比较繁忙,因此建议该线人等到十八大结束之后再爆料。但该线人坚持要在十八大之前爆料出来,并称:“我就是因为马上要开十八大了,才要举报。因为可能纪委书记都要换了,新的领导班要成立了,我得扳倒一个贪官。”

    于是,朱瑞峰同意接受爆料,该线人于114号赶到北京,并将大量重庆高官淫乱视频交给朱瑞峰,其中,令朱瑞峰印象最深刻的,就是“相貌特别”的雷政富。

 调查取证

    朱瑞峰告诉记者:“作为一个调查记者,一定要对事情的真相进行调查,论证,进行采访以后才能发表,因此接到任何举报,首先要调查举报人的身份,然后是采访被举报监督的物件,以便核实,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公正。”

    因此,朱瑞峰在认真审阅了线人提供的材料后,他们首先对爆料人进行调查,在确认了对方的确是重庆公安内部人员后, 随后在117号采访了雷政富。

    雷政富在接到朱瑞峰采访电话后,起初很震惊,但是很快镇定下来,并要求把视频寄给他,要朱对其进行书面采访。朱瑞峰告诉记者:因为雷当过宣传部长,因此很懂记者的规矩,因此雷很专业的要求书面采访。事实上,这只是雷的缓兵之计。

    朱瑞峰透露:当晚,雷政富就成立了专案组,对公安内部进行了排查,调查曾经知道此事的人,谁的手中还有视频,但是因为线人的反侦查能力极强,没有被雷政富挖出。

    雷政富只好打电话给朱瑞峰,先说视频是假,随后不断的向朱瑞峰说好话,并马上派人找朱瑞峰“公关”说情。当时正是十八大期间,朱瑞峰一直拒绝见他们。十八大刚结束,朱瑞峰立刻将视频在网上曝光,使雷政富措手不及。

 雷政富淫乱事件的全过程

    雷政富在担任殿江县委书记的四年间,将该县几乎全部工程都揽给其弟雷政奎的建筑公司,起了当地其他建筑公司的不满。为了能揽到工程,一建筑公司老板招聘培训了多名年轻美女,以便能成功勾引和拉拢当地高官。而负责勾引雷郑富的,则是一位化名为“周小雪”的十八岁女孩。朱瑞峰透露:因为这位建筑商当时和雷政富的妻子和弟弟的关系比较好,因此周小雪在数次饭局后,顺利的通过他们认识了雷政富,并成功的成为了其二奶。

    起初由于周小雪的原因,雷政富把一些小的工程给了该建筑商,但是,渐渐被养大胃口的建筑商开始不满于这些小工程,决定要在雷包揽给其弟的大工程中分一杯羹。

    2007年农历大年初一,雷政富和周小雪到宾馆开房,周小雪按照建筑商的指令,将二人从开房间到行毕房事的全程偷拍下来,长度达1小时20分。据朱瑞峰爆料,为了能顺利偷拍视频,建筑商对周小雪进行了多次训练,定位非常准确。所以,视频现场才拍摄的如此清晰。

    拿到视频后,该建筑商故意通过其他管道把视频透露给了雷政富,并威胁如果不批给他大工程,就要向纪委或薄熙来举报。但出乎他意料的是,雷政富不仅没有就范,反而仗着薄熙来对他的“偏爱”倒打一耙。

王薄包庇贪官

    被威胁后,雷政富直接找到薄熙来“投案”,将其包养情妇、被偷拍等事一五一十的向薄熙来坦白。薄熙来不仅没有处理雷政富,反而命令王立军立案查处此事。

    甚解其意的王立军马上成立了专案组,对淫乱视频的来源进行了调查。并很快将化名为周小雪的女子赵红霞和建筑商抓获。二人均被刑事拘留一个月。但是,对于曾威胁过雷的建筑商,似乎觉得对他的惩罚轻了点,于是警方又将在其办公室搜查出的几枚假公章作为罪证,以私刻公章罪将建筑商判刑一年。

    该建筑商可谓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而对雷的处罚,却不了了之。朱瑞峰告诉记者,按理,中共党内对官员包养二奶的处罚是很重的,最起码也要开除公职。薄熙来没有处罚雷很显然是在包庇他。而且,薄熙来升官后,很快就把雷从区长提升为区委书记。对此,朱瑞峰感叹,“雷果然是薄书记手下的爱将啊!”难怪有人说薄熙来喜欢用贪腐的官员,以便收买他们,为他效力。

还会陆续曝光其他四位厅级高官

    朱瑞峰告诉记者,他手上还掌握着至少4名在位的正副厅级高官的淫乱视频,都是当初专案组从建筑商办公室搜查出并由线人交给他的。朱瑞峰还称,当时建筑商为了拒不招供,聘请专业人士清理了电脑,并将偷拍的视频放到了隐蔽地方,但是,当时专案组直接到其公司拉走了所有的电脑,并在重庆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的协助下,将电脑里所有被删除的东西全部恢复了。

    对于重庆纪委是否了解此事,朱解释:专案组是由公安、检察和纪检三个部门的成员组成的,因此,重庆纪委肯定早就掌握了雷和其他几名高官的犯罪证据。

    既然如此,不知为何隐瞒了多年,直到线民在微博曝光此事后,当局才介入查证呢?朱分析,很有可能是当局内斗激烈的原因。

    出于职业道德,朱瑞峰表示,关于其他官员的几份视频,他会在进一步调查并确认事实后,再在网上公布。

孙政才的处理

    朱瑞峰表示,当初公开雷的视频时,他估计7天之内肯定会双规。果然,63小时后,即1123号,官网便发布了免去雷职务,立案调查。可见孙政才果然是新官上任三把火。因为中共党内不会允许这种事情发生的,会给党丢“面子”。


人民监督网相关报道链接:
重庆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淫乱视频门 专题
http://www.jdwsy.com/article/html/special-035-1.html
真相的喉舌——人民监督网简介
http://www.jdwsy.com/support/declare.asp

Tags:第一爆料人 揭秘 雷冠希事件 完整版 重庆前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网曝“深圳80套房产村官”举报人27日被公安机关逮捕(图)


今日,天涯论坛上有人爆料称,轰动全国的“深圳一村官拥有80套房产20辆豪车”案件的举报人于11月27日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罪名为“虚报注册资本”:
“深圳市龙岗南联社区20亿村官”事件爆出后,轰动全城,最近各大网络、新闻媒体纷纷进行跟踪报道,昨天在相关管理部门和媒体公正之下,周伟思和举报的10多名股民进行了面对面的对话,周伟思对举报人反应的事实此口否认,回应媒体高调喊冤,并说身正不怕影子斜,愿意接受纪委调查!!但是当村民要求公布几年来旧城改造项目开发商与股份公司的合同时,周伟思却不肯公布!之后不了了之。
本来事件得到重视,所有的南联村民都非常激动,期待着调查的结果。可惜我们真的低估了周伟思的势力。原本今天下午16点,我们举报人的代表周祖杰先生会就举报的事实接受各大媒体采访,但在15点被龙岗区公安局传唤问话,17点左右却被深圳龙岗区公安局正式逮捕了,罪名是:其名下的一家清洁公司注册资金有问题,公司实际经营没有达到注册资金范围!不禁让我们怀疑是作贼心虚的周伟思利用其势力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目的就是压制事件蔓延,封锁不利舆论!不然为什么周祖杰先生的公司一直运营都没有问题,就是举报事件爆出后,接受举报事实媒体采访时就出事了。周祖杰先生是正当商人,不像咱们的周主任那么有实力,什么事情一句就能通过了。为何一个为当地村民站出来伸张正义的时候,在这个关键时刻却被公安机关逮捕了?
2012年11月27日 下午 8:39
作者: 

环球时报建议中国观众把西方"挑衅者"轰下台

周三,《环球时报》刊发社评,抨击上周日在北京举办演唱会的英国著名摇滚歌手艾尔顿·约翰是"西方一些人对华搞小挑衅很不自尊"。艾尔顿·约翰在演唱会上表示,他将这场演唱会献给中国艺术家异见人士艾未未。

(德国之声中文网)《环球时报》的社评中写道:"艾尔顿的做法必将增加外国演员来华时有挑衅性表演的预期,从而有可能增加中国有关机构今后邀请外国艺人来华的犹豫。"评论称,艾尔顿"给今后中外的艺术交流出难题"。

上周日艾尔顿·约翰北京演唱会上上演的一幕难免让人想起,2008年冰岛女歌手比约克在上海举办的演唱会上突然高喊"西藏、西藏"。当时《宣布独立》被安排作为上海演唱会的压轴之作,比约克在唱完"高举你们的旗帜,宣布独立吧"后,突然高喊"Tibet、Tibet(西藏、西藏)"。这件事之后中国文化部门开始拒绝"有此嫌疑的"西方艺术家赴华表演。


《环球时报》在社评中称,"艾尔顿出乎意料的举动显然不是对他来中国演出合同、以及对现场观众的尊重","他强行把政治内容塞进这个本应纯娱乐的演出过程,这样的违约行为根本没有顾忌现场观众的感受"。

55岁的艾未未是一位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声誉的艺术家,同时也是敢于公开批评中国政府的人士。


去年艾未未被中国官方"人间蒸发"81天,引起世界诸多知名媒体的关注,这让外界注意到席卷了中东和北非地区的"阿拉伯之春"令中共政府对中国社会不安情绪的担忧在增加。

去年6月下旬艾未未获准回家,他表示"接下来一年内他不被允许离开北京,也不能接受采访,不能上网"。艾未未被官方指控偷漏税,北京市税务局对其开出额度高达1500万人民币的罚款单。

曾获格莱美音乐大奖的艾尔顿·约翰此次巡演计划还包括广州、韩国、马来西亚和香港站。


广州演唱会按计划于下周开唱。演唱会的门票仍在出售,宣传方也表示,没有得到官方要求取消这场演唱会的指示。

《环球时报》在社评中建议中国观众今后"没必要对这类挑衅客气,而应当向挑衅者抗议,甚至将他轰下台,给他难堪"。

艾未未在接受法新社采访时说,他对这篇社评"表示欢迎",因为中国官方媒体很少提到他的名字,也很少报道有争议的事件。

他说:"我很高兴他们做这件事(发表社评),至少他们开始谈论这些事,人们自己可以对此做出思考。"

"报纸发现他们需要自己的声音,在被当局审查的有争议的事件上,他们不可能总是保持沉默。"


信息来源:法新社 编译:洪沙

冯正虎:我的理念就是"护宪维权"

著名维权人士冯正虎被上海公安机构非法监视居住长达268天。近日刚刚恢复自由的他前往上海检察院二分院,控告上海公安机构"以监视居住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要求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德国之声中文网)从今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上海维权人士冯正虎被当地公安局的警察非法监禁在家,总共长达268天。他说,警方从始至终都没有向他出示任何对他进行监视居住的凭证和合法理由。"他们说,领导对我不满意,我经常帮助访民违权,在国内推动公民诉讼权的活动。领导很不满意,所以对我采取措施。"

冯正虎说,被监禁的几个月,平常的日子每天有24个警察负责24小时对他的生活进行监视,赶上周末以及敏感日警方还会额外增加警力。"我呆在家里不能出去,"冯正虎说,"一开始连楼都不能下,后来我和他们发生了争执之后,他们允许我去楼下放风。如果我需要去医院看病,他们就派警车和专人送我去,有四、五个人一直监视我看病。这268天我没有任何自由。"他说:"16个人轮班在楼道看守,另外有8个人在小区门口盯稍。现在楼道里的看守还在。我们的楼道很窄小,两平方米都不到。楼道都被他们挤满了。如果有邻居要上下楼,他们必须站起来,不然得从他们身上踩过去才能过去。"

冯正虎说,他和在他家门口守着的警察已经熟识了。他说,那些警察每天就是看看电脑、DVD,听听音乐。"他们也知道这是违法的,上边让他们干,他们也没办法。不管怎么样,中国进入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不是愚蠢的,都可以获得各方面的信息,所以警察也好,保安也好他们都很清楚,他们现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十八大刚刚结束,十八大的报告中提出,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冯正虎说:"我的情况是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2009年,上海当局以"回避六四20周年敏感时期"为由劝说冯正虎前往日本。但冯正虎再想回国入境时却屡次被拒。为了争取一个公民回自己祖国的权利,冯正虎拒绝入境日本,在东京成田机场滞留92天之久,上演了一次真人版《幸福终点站》(The
Terminal)。

冯正虎表示,"护宪维权"--守护宪法、维护权利是他的理念。有了这个理念,我所有的维权行动都是按照这个理念进行。无论是"回国权"还是公民的"诉讼权"以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这全部都是宪法中规定的。维护了这些权利也就是维护了宪法的尊严。

作者:洪沙

2012年11月27日星期二

从李庄案看中共国家犯罪远超黑社会


 大陆著名刑辩律师李庄近日采用法律手段为自己申冤。11月25日,本台记者就此采访了大陆维权律师和海外分析人士。他们指出,在中共独裁的体制下,司法不独立,因此他们迫害民众属于国家犯罪、政府犯罪,远远超过了黑社会组织的危害。

李庄在向最高检察院递交的控告书中,有曾指控他教唆伪证的龚刚模的陈述。重庆专案组逼龚刚模按他们编好的稿子背下来,举报李庄作伪证。甚至开庭时装头痛、不回答问题、故意说方言不说普通话,也是警察教的。李庄因此被重庆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李庄近日公开表示:专案组警察是按照当时重庆领导的旨意,故意违法。

日前曾告诉本台记者连续接受媒体采访感到劳累的李庄25日手机关机。记者采访到了一直关注李庄案的大陆知名维权律师唐吉田,他从专业角度分析:(录音)整个这个案子,基本上是他们人为杜撰出来的一个案件。李庄显然地发现了案件当中比较严重的违法甚至犯罪的嫌疑,那么重庆为了保住所谓的打黑除恶的成果,当然要把这样一个人排除在外。

李庄案引起中国律师界的集体抗议,多名大律师组成律师顾问团,与重庆当局对峙。国际主流媒体大量报道,批评中共的司法。唐吉田指出,大陆的立法甚至都很不公正公平,如刑法第306条——所谓监护人或者代理人伪造证据罪,并没有把律师做为平等保护的对象,而是带有职业报复的倾向,使公权力的一些部门在法律中得到了不应得的特殊利益。

时事评论员章天亮博士分析:(录音)实际上这个事情就是政府作恶的一个缩影。共产党因为它垄断了中国的权力,没有象西方这种三权独立,权力制衡,所以一旦利用这个权力行恶的话,就是政府犯罪、国家犯罪行为。一个社会维持公正,司法独立是一个最后的极限,但是在中国整个司法系统、包括他的暴力机构都在共产党的统治之下,所以共产党想要迫害谁,那被迫害的人就一点说理的地方都没有。

唐吉田直言,象李庄律师的经历不仅仅是重庆才有。由于用法律维权,唐吉田被当局在2010年秘密逮捕。期间他被扒光衣服,反铐在椅子上,警察彻夜用空调冷风吹他,致使他感冒、发烧,得肺炎。由于腰部受伤严重,唐吉田在恢复自由后一年左右都行动不便。

章天亮指出,中共迫害民众的特点是国家犯罪,黑恶程度远远超过黑社会。(录音)国家犯罪行为它不是一个政党能够做的,它作恶比黑社会要厉害的多。黑社会只能是在某一个地区,一个集团犯罪可能就是几十个人、上百个人、上千个人,它也不会象共产党这样掌握了上百万的武警、全国整个的财力、包括它这种外交系统、特务系统,无孔不入的去作恶。这就是我们看到共产党它跟一般的政党不一样的地方。

《九评共产党》曾阐述:中共在长期暴政和高压统治过程中,用暴力、谎言和封锁资讯练就了世界上最强大、最邪恶的国家恐怖主义,规模和程度更是空前绝后。

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唐音采访报道。(2012-11-25)

英国歌星艾尔顿把北京演唱会“献给艾未未


Posted: 25 Nov 2012 09:10 PM PST
        英国著名歌星艾尔顿·约翰星期日(11月25日)在其北京音乐会上声称将整场演出献给艾未未。

艾尔顿在音乐会上唱完第二首歌后作出这一宣布,他说:“这整场表演都献给艾未未。”

艾未未在推特上表示他在现场观看了演唱会,“埃尔顿.约翰说将下一首歌给我,现场感动。”

艾尔顿在音乐会开始前曾与艾未未会面。

艾未未在推特上发布他与艾尔顿的合影,并说:“我超喜欢他,虽然一起呆了不到十分钟。真诚、宽厚。”

有网民在推特上调侃说:“你们知道艾尔顿·约翰为嘛要向艾婶儿 @aiww致敬么?因为他俩都姓艾,是一家子。XD”

审批

        艾尔顿·约翰上周还在上海举行了演唱会,但期间没有任何可以令中国政府不快的言论或举动。

外国歌星在中国开演唱会要经过中国文化以及宣传部门的审批,演唱会的曲目也要送检。

但中国文宣部门显然无法阻止歌星们在演唱会现场的即兴发挥。

冰岛女歌星比约克2008年在其上海音乐会上高呼“西藏!西藏!”导致中国一度不允许任何西方大牌歌手来中国开演唱会。

即使近年来中国逐渐放宽了此方面的限制,但比起2008年以前的规模仍小了很多。

艾尔顿·约翰将演唱会献给艾未未后,有网民在推特上推测:“预测接下来文艺演出的审批要收紧了,尤其是国外艺人。”

(来源: 2012年11月26日)

2012年11月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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